放寬連續繼承房地產 持有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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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終於放寬連續繼承房地產的持有時間了!

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過往如果是繼承後因為付不出高額房貸,要在短期內賣掉房子,持有兩年內就會被課徵45%房地合一稅。

現在放寬的情況下,就可以合併最早當初非繼承取得方式的時間點,這樣也可以減輕相當多的稅金課徵。

以下轉載新聞部分內容:

舉例來說,某甲的母親在1990年取得房地,之後其母在2016年2月過世,由其父繼承該房地,結果其父也於2016年12月過世,房地因而由某甲繼承。

某甲2017年12月出售該房地,不論核釋前後都應依房地合一稅計徵,但房地持有期間依核釋前的計算方式為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即持有不到2年,適用稅率45%;核釋後計算持有期間則為1990年至2017年,適用稅率僅15%。

財政部也提醒,上述持有期間計算,不適用於「所得稅法」第4-4條,也就是說,某甲出售房地時的持有期間可追溯至1990年計算,但因該房地是其於2016年以後繼承取得,所以還是要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丸編認為:

雖然放寬,可以不用怕變成短期出售要課徵45%的房地合一稅。

但是還是會面臨到如果原先是第一次繼承可以使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而連續繼承變成新制房地合一稅。

稅務相較於可沿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來說,還是偏高。

但好處也有可以使用6年的自住優惠免稅額以及優惠稅率,也算是給予連續繼承的一個不錯的配套!